文档介绍:醉驾入刑的理解与使用《刑法修正案(八) 》新增条文,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的立法主旨之一是:在刑法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并规定处拘役, 并处罚金, 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强了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 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字, 2010 年9 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 亿辆, 其中汽车 8500 万辆, 每年新增机动车 2000 多万辆; 机动车驾驶人达 亿人, 其中汽车驾驶人 亿人, 每年新增驾驶人 2200 万人。在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2009 年1 月至 8月, 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3206 起,造成 1302 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 216 2 起,造成 893 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 1044 起,造成 409 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例如, 四川成都的孙伟铭案、江苏南京张明宝案, 均系醉酒引发的重大肇事案件。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群众打的生命、健康,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醉驾入刑以前, 醉酒驾车导致恶性的交通事故, 其中一些行为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些行为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以往的刑罚具有滞后性, 刑法只能等到实际危害发生了, 才能予以规制, 但是危害后果已经出现了,为时已晚,不足以有效惩治和威慑该类不法行为, 不利于保障公共安全。有鉴于此, 刑法将醉驾入刑,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有效规制尚未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反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而且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此种抽象危险若转化为现实危害, 将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 更有利于对民众法律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