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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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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网传〔200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总队《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闽交警网传〔 2008 〕 127 号) 下发后,各支队领导重视,积极开展工作。泉州、莆田、厦门、龙岩等支队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南平支队下发了实施方案, 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培训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建立了培训质量监督长效机制;福州支队制定了全市驾校考试管理考评制度,落实排名通报制度和质量倒查制度,强化驾校培训质量监督; 龙岩支队召开驾校负责人会议,要求驾校开展自查自纠,并逐步建立驾校基础台帐和电子台帐,拟定下一步核查计划;福州、三明支队会同运管部门对全市教练员和教练车进行全面核查,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依—2—法严肃处理。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 有的支队至今仍未开展工作, 已经开展工作的支队也仅限于汽车类驾校的初步排查,摩托车类驾校排查工作尚未展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解决当前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特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驾校实际培训能力(一)开展驾校资格条件专项检查 1. 排查的依据和范围: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3-2004 ) 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运管驾培〔 2007 〕 18号) 的规定, 对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驾校教学管理人员、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已完成汽车类驾校排查的,要继续组织对摩托车类驾校排查。尚未开展排查的,要全面开展排查。 2. 排查的时间和方法:会同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驾校进行逐校逐项检查, 登记造册, 建立台帐。检查工作必须在 9月15 日前完成,并形成文档通过总队网页“文件传输”报总队驾管处(文档报送方式下同) 。上报材料中必须注明建议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的驾校名单。总队与省运管局将采取组织抽查的方法,对—3—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召开专项检查现场会,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总结提高。(二)认真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在专项排查基础上,会同运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91 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参考驾校的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等条件和近三年来考试数量的平均数,对驾校实际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驾校每月报考人数。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的, 暂停受理报考申请,并通报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对教练车台数超过训练场地、人员(含教练员)配备要求的,一律按实际训练场规模核定报考指标;对教练车、教练员情况弄虚作假、一车多挂、一证多配的,停止考试业务,通报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驾龄不符合要求或发生过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教学的教练员,通报运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对教练车挪为它用的,不得作为报考配套指标。评估情况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