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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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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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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并未生效, 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 因此,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 合同已生效, 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 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 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 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 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 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 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 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 包括合同成立; 在这个过程中,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 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 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 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 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 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 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 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 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 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 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