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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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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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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合同时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0 年第 5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在“裁判摘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公报上公布的案例,要么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要么是解决有关法律难点、焦点问题的典型案例,要么是具有开创性的裁判文书; 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公布的案例,往往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而上述案例的裁判理由以及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这一裁判理由无论正确与否,均会对律师以及法官处理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就上述裁判理由进行简要的探讨,希望能以此抛砖引玉。【案情概要】 2003 年3月12日,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桂冠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为“泳臣公司”)签订了一份《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 以下简称为“协议书”),约定由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2005 年3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为“补充协议”),就协议书约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约定,基本开发建设费每平方米 4350 元,合计 万元。如果泳臣公司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 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开发建设费的万分之三。泳臣公司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今金标准为基本开发建设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上述协议签订后,桂冠公司共向泳臣公司支付了 11050 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但是,泳臣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程,并且建设的大楼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被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007 年7月30日,桂冠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已经支付的 11050 万元及利息,返还定金 100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2008 年2月29日,桂冠公司增加了以下诉讼请求:判令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 5187 万元、支付办公楼抵押违约金 万元;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办公楼项目损失 万元[1] 。【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办公楼抵押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要的理由是:“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得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据此,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解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