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履行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义务的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拟定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2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154547 二、联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臧文超电话:(010)66153366-5812中心周红电话:(010)84915287 特此公告。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申 报 第三章审 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新化学物质或其制品(以下简称新化学物质)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生产或者向中国出口前申报制度。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定期公布可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一经公布,即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不作为新化学物质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新化学物质,对实施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事务提供咨询意见。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和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七条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测试的机构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资质认证,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化学物质测试技术规范进行测试。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对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第八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返回第二章申 报第十条生产或者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事先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审批证(以下简称审批证)。未申报或者未领取审批证的,不得生产或者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第十一条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应当向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途径和措施、商品标签等。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第十二条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要求对其提交的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数据保密,但申报表中不得要求保密的和申报人未提出保密要求的除外。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信息予以公开时,应当同时告知登记中心。第十三条对两种以上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和其他信息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