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桂卫医〔2013〕111号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司法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21号),建立健全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险保障机制,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13年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险保障机制,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等部委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及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2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整体推动工作。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等单位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自治区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标准、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调赔结合、防控一体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推进全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等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广西保监局负责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确保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及时、足额到位。第四条在广西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投保该保险。多点执业人员须参加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第五条医疗责任保险方案需求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设计,并组织医疗机构评审,由承保保险公司形成保险条款后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第六条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基本医疗责任险,指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指医疗机构在投保基本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投保的其它险种,包括财产保险、场所责任保险、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手术意外保险等。第七条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期内索赔制。(一)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实施诊疗活动引起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由承保保险公司予以负责。(二)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