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韶质监〔2016〕40号 韶关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通知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电梯维保公司,电梯检验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现对有关电梯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关于电梯定期检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即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在受理电梯定期检验时,应核对申报检验的电梯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若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属违反该条款,则不能直接受理该检验申请。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到设备所在地监察机构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凭该指令复印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申报检验,电梯检验机构方可受理。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检验申报的,将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处二万到十万元罚款。(二)使用检验合格有效期过期的电梯,属违法行为。电梯检验机构在受理电梯定期检验时,应核对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是否已过期,若已过有效期,则不能直接受理检验申请。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设备所在地监察机构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有效措施停用电梯,并向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凭监察机构发出的《同意检验通知》申报检验,检验机构方可受理。使用检验合格有效期过期的电梯,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立案查处,处三万到三十万元罚款。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梳理所使用管理电梯的检验情况,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运行。从8月1日起,电梯检验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受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二、关于电梯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电梯维保公司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存在使用非法生产电梯的,超过电梯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电梯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电梯的,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等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应书面(格式见附件)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设备所在地监察机构报告,各电梯维保公司应立即自查所维保电梯是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报告,协助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所维保电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7月1日起,电梯维保公司发现电梯存在超期未检等严重事故隐患而未按要求书面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当地监察机构报告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到十万元罚款。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理。附件: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发现电梯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ZUMoY14gcGUxYRAla2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