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環境法學習筆記环境与环境法环境:以某一点为中心的周围状况。环境法所调整的人类环境概念:人类活动可以影响的物质要素,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保法2条后段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并非绝对的保护环境的“量”不得减少,而是保护环境的“质”使其不因人类破坏而显著下降,保持生态系统良好运行。可再生资源:使用不可超出其再生增殖能力不可再生资源:使用不可超出其替代物品产生的速度无限资源:目前成本高,但是最终方向环境问题以及为什么保护环境环境问题,系指自然界或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破坏,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造成有害影响。环境问题大致分为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环境污染是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各种废物使环境质量恶化。只有一个地球,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改造者;地球环境一经毁坏无法恢复,人类也无法迁移到其他星球。在生态系统中,人是混合消费者,能量流动、循环、散失遵循生物圈的规律,人为为生物圈增加或减少一个环节都会导致生态系统的毁灭。环境问题的趋势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如海啸、火山、地震等次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这是环境法规制的对象。环境问题有从区域性向世界性转变的趋势。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日本米糠油事件、水俣病事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事件、痛痛病事件。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法的名称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自然保护法污染控制法公害法、公害对策法自然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总称。环境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法的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指导理论土地伦理含义:人、土地、动植物都是自然环境的一员,人与环境作为伙伴依赖共生,应当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利,不侵害自然。第一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三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土地的关系。生态服务自然的生态价值无排他性,无法用市场价值衡量,可自由获取,提供公共服务发展与自然的权衡环境的主要生态功能:提供基因库、医药、涵养水源、防洪、防盐碱化、娱乐、渔业、调节气候公有物悲剧和囚徒困境理论人们普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不关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愿意参与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加强管理作为公有物的环境,人类应当集体行动以达致最优效果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财产权的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私有财产的本身价值与附着的环境价值分离,为了公共利益,要对利用私有财产的行为作出限制。国家可以限制私有财产但有限度,否则在对私有财产用途造成极大贬损时构成管制型征收。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法的体系:相互协调的和谐体系,但实际上有冲突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指导和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做规定。单行法规:关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单行法规。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标准: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环境标准、人体健康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民法、刑法、行政法,如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民法通则124条国际公约:转化、纳入的方式环境法的发展中国大陆环境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其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点源控制:在工厂等重点地区加以控制(难以控制总量,不能顾及整个区域)浓度控制: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百分比(难以控制总量)末端控制:限制污染产生后进入环境的阶段,并没有控制污染的产生命令控制(至今仍为主要手段):容易打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命令之间的相互冲突第二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相继修改已制定的法律,并制定了噪声法和固体废物法。浓度控制+总量控制区域控制:在特定区域加以控制,如流域、林场等命令控制+市场经济手段:排污交纳排污费第三阶段:90年代后期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全过程控制:清洁的原料,清洁的生产技术,清洁的产品源头控制第四个阶段:现在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信息公开,违法成本加重,生态红线公益诉讼:环保法58条,诉讼时效三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