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二、什么是检察官?——请同学们回答:下列属于检察官范畴的有:、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答案:C。《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三、,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四、检察官的从业场所——各级检察院的设置1.《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检察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