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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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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剑市监食处罚字〔2018〕98号冒昌菊,女,侗族,36岁,在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常驰小区4号二楼经营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2629MA6E3BDA1D,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者:冒昌菊,经营场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常驰小区4号二楼,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品),饮料、烟、酒、日杂、百货、副食、粮油、农副土特产品,蔬菜,日用品;餐饮服务;游乐场服务。批发兼零售。注册日期:2015年12月23日,登记机关: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262900001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冒昌菊,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蔬菜、生鲜水果)。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4日。发证机关: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到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监督抽检,抽取该店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生产的琥珀花生11袋,规格140g/袋,进行检验。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信息内容:“[食品抽检报送平台]有未处理的核查处置任务,同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抽取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经营的“琥珀花生”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5200006902024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520000690202443)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的权益及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并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经检验不合格该批次琥珀花生经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琥珀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检验报告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18年9月26日正式立案调查,由李方平、舒彬两位执法人员承办。2018年10月9日,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获取了相关证据。现查明: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到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监督抽检,抽取该店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生产的琥珀花生11袋,规格140g/袋,进行检验。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信息内容:“[食品抽检报送平台]有未处理的核查处置任务,同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抽取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经营的“琥珀花生”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85200006902024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琥珀花生是剑河县仰阿莎购物广场店在2018年7月13日,由怀化市福建盛隆休闲食品公司供货商提供,当时购进了15袋琥珀花生,规格140g/袋,,销售的价格是6元/袋,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