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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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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10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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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0〕41001号斗门区乾务镇锦锋金属制品厂: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0400L30158573R经营者:彭永艺地址: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工业区7号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邮编:519100联系人:黄先生、庄先生联系电话:0756-5310996珠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