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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案件执行难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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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案件执行难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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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案件执行难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民事案件执行难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浅论民事案件执行难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狠下决心加大了执行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这与社会正义的期望值仍有一定的反差。之所以形成执行难,其原因是诸多方面的,除了应完善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以外;少数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不善于分析企业的资产构成情况,采取灵活的对策,不能不说是执行人员自身的一个原因。笔者针对形成执行难的各种因素,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及现状(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不可忽视的一个顽疾。地方保护主义在委托执行中表现尤为突出,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帮助本地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有的法院在委托执行中,怠于执行,对委托法院、异地债权人采取拖、搪的办法,使本地的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有的采取欺骗方法, 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执行能力为由应付了事。此外,更为离谱的是,在异地债权人打听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当地党政领导竟然出面以先偿还本地尚未立案的债务为由,强行运走财产,提取银行存款,使异地债权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2、强迫异地债权人接受质低价高的滞销商品。一些受托法院让本地被执行人把根本销不出的积压商品拿出来抵债,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掏钱去买来一批伪劣商品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强行抵债。如果异地债权人不同意,受托法院在某些领导的授意下会以被执行人除此财产外别无其他为由不再执行。此时,异地债权人别无他法,只有被迫接受。 3 、受托法院违法裁定中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受托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意见》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相当一部分受委托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本地公民、法人组织的部门私利,随意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已成为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恶风邪气, 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为社会造成了消极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二)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也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内在因素所在。我国的法官队伍由 1979 年的不足 6 万人,发展到目前的 28 万人,构成这支队伍的一部分是文革前后参加法院工作的同志, 他们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知识结构相对老化;一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进入法院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大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较少;一部分是军队转业干部,他们的政治素质较高,组织纪律观念较强, 但不熟悉司法审判业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特别是实行审执分离以来执行法官队伍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 1 、对立法步伐加快,案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