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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phljianjian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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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邮电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应当刻苦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本学年应交学费后方能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注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第九条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外语课程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由学生处负责。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第十二条学生可以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本科生自修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照学校本科辅修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者,按照学校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实****毕业设计等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