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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5/12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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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市监处字〔2020〕16号当事人:石生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生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2127198011090031联系地址: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当事人基本情况:石生强,男,现年40岁,身份证号码632127198011090031,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东一村448号人,现在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销售食用农产品。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2月5日9时00分许,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市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石生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门店,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石生强于2020年2月4日在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但是当事人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至查处时当事人营业额已达400余元,获利100元。2020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指定专人开展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登记的书证;2、2020年2月5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数量的书证;3、2020年2月5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的书证;4、2020年2月6日,石生强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5、石生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案件性质:当事人石生强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和“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第1、2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