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开展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2004年11月18日
全国轻型车厂生产一致性工作会议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当以上标准被替代时,应采用新的标准。
☆以上为企业建立一致性保证体系所主要依据的标准
2004年11月18日
全国轻型车厂生产一致性工作会议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 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非要求企业另外再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强调和完善其中与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未涉及的内容应予以补充
☆ 环保总局要求企业制定“计划书”的目的是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的控制和管理水平,确保批量生产的新车达标排放
☆ “计划书”的申报是企业对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控制和管理的承诺
☆ “计划书”是国家环保总局对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要依据
2004年11月18日
全国轻型车厂生产一致性工作会议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    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型式核准申报的车型(包括已经于2005年1月1日由环保总局公告的车型的增补和修改配置等情况),必须被包括在已经备案的“计划书”中
☆    已经于2005年1月1日由环保总局公告的车型如不进行增补和修改,则无需进行补报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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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依据已经备案的计划书对企业一致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料核查、现场核查和抽车检查等。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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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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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企业试验室如果符合附件六的要求,可以在国家环保总局指派专家的监督下进行本企业被抽查车型的一致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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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新生产车辆指上牌照之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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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 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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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编写要求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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