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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控租赁协议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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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控租赁协议新版.doc

上传人:8459889 2020/5/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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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控租赁协议新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渝北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远程视频管理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重庆市渝北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租方):为了进一步促进双方加强与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设备达成如下协议:1、设备租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租赁设备安装地点:3、设备租用费用:乙方租用甲方视频设备;租赁价:2000元/月【从安装之日(含本日并以安装单为准)起至拆装之日(含本日并以拆装单为准)止,最短租赁期为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转让或销售。未经甲方授权,擅自转让或销售,、设备初装免费,(贰仟陆佰元整),保安公司不开具设备押金发票,出具相应收据,拆除设备时返还押金。5、双方责权:1)、(大写金额:壹万元整),双方责权在本协议期内生效,协议期满后双方责权另行协商。2)、甲方在接到乙方安装通知单后,方可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入现场安装设备,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时,甲方向乙方出具安装回执单。3)、甲方负责投放设备场地本地正常使用。4)、乙方负责投放设备场地的电源以及相关的电源插板以供甲方安装设备和正常运营设备。5)、协议期内,现场安装设备如出现故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维修,否则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乙方需照价赔偿(按附件设备单价执行),同时甲方在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24小时内应做出处理。6、甲方安装完毕后,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按时供电,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系统未能正常运行,则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按每天200元进行扣除,以给予甲方系统故障赔偿,同时由此而造成相应上门检查维护费用等,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维护费100元/次。7、如果因设计变更或者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暂停使用远程监控编码器15日以上,乙方将分局批准的书面停工报告传真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分局批准的书面停工报告予以拆除,并从分局批复的停工日期次日起不计租金,待恢复使用后再重新收取租金;如需暂停使用远程监控编码器15日以内,安装单位不予拆除设备,设备租金减半;如因乙方未能将停工报告及时传真甲方,则甲方按正常租金进行收费。8、合同期满后,甲方到场确认设备完好无损并进行拆除后,甲乙双方协商设备押金金退还事宜。9、如因乙方停工或爆破作业完毕,甲方需在48小时内进行拆除,48小时内乙方应负责设备安保,如有丢失乙方需照价赔偿(按附件设备单价执行)。10、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时,双方可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