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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文本.doc

上传人:feng1964101 2020/5/1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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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文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标[2007]1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城(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下达的编制任务,按照《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程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15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具体承担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公安派出所的有关统计资料,总结吸收了派出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充分考虑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未来发展,确定了标准内容。标准草案反复征求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公安部主持召开了全国评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六章: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外观形象与标识。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7)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8)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9) 第五章建设用地………………………………………(12) 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12) 附加说明…………………………………………………(14)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51以上二类31~50 三类21~30 四类11~20 五类5~10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