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年诸暨市高污染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淘汰的高污染柴油车可以享受政府补助(以《报废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一)在诸暨市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已领取黄色环保标志;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全市范围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结合公车改革带头实施高污染柴油车淘汰,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污染柴油车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不得重复(详见《高污染柴油车淘汰补助标准一览表》)。
(二)补助时限
对不同注册登记年份的车辆分别明确淘汰补助截止时限(以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1、2002年底及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助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
2、2003年注册登记的车辆,补助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
3、2004年注册登记的车辆,补助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前;
4、2005年注册登记的车辆,补助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前。
三、申报资料
1、机动车报废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报废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申请补助资金的,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诸暨市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帐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需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手续的,必须同时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受理
由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审核发放窗口统一受理,并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
建立定期联合审查会议制度,在每月结束后第一周内,对上月受理的申请补助材料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在《诸暨市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1、市环保部门审核该车是否属于高污染柴油车(黄标车),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2、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市范围内登记上牌车辆,是否已注销登记,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等。
3、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核实环保部门确定的补助资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
审核完成后,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每月办理一次拨款手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兑现补助资金。
五、其他
本细则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污染柴油车辆转移或变更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否则,对转移或变更车辆不予补助。
高污染柴油车淘汰补助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登记注册日期标准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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