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沈环保〔2012〕156号
关于开展高效除尘设施和燃烧设备环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减少环境空气中煤源性细微颗粒物排放,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沈阳市将在“十二五”期间对辖区内燃煤设施配套的除尘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升级为高效的除尘设施,同时逐步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按照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我市污染治理工程和环保设备质量,使之切合沈阳市大气环境建设实际,充分发挥环保投资效益,市环保局决定对在沈阳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燃煤锅炉除尘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除尘设备生产加工、经销与燃气燃烧设施生产加工、经销和安装施工等与环保产业相关的单位(含本外阜)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高效除尘设施和燃烧设备的备案登记工作由沈阳市环保局大气处组织,委托沈阳市环保产业协会办理。
二、备案审查方式采取自愿报名,专家技术审查、商业资质审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登记单位的产品和技术,我局将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和优先推荐。
三、对于有意向在沈阳市辖区内从事上述环保活动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的单位,要积极准备相关备案审查资料,按规定及时接受备案登记审查。
(一)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3、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及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4、申报备案登记的除尘设施和燃烧设备必须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有工程应用实例,且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产品性能指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沈阳市推广的除尘设备及燃烧设备基本指标要求(暂行)》(附件1)。
5、无因技术不适用或因工艺不合理、资金实力不足、缺乏信誉等原因造成且未解决的污染防治工程或工程质量纠纷、治理效率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案件。
6、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单位未受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符合资格要求,申报沈阳市2012年第一批次高效除尘设施和燃烧设备环保备案登记工作的单位,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完整的《沈阳市环保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2)。
2、填写完整的《申报单位及产品情况登记表》(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专利证书等证件.
4、产品与技术标准(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标准)。
5、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二年以内的监测报告。
7、用户意见及售后服务承诺。
8、产品经销及代理单位除提交产品生产单位的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以及代理协议及售后服务协议书。
9、燃烧设备还需提供制造许可证、热工检验报告和指定使用燃烧器的相关资料。
10、申请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市环保局留存复印件。
四、沈阳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沈阳市环保产品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实施审核,对通过专家组评定和市环保局初步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单位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