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加强课程管理,规范课程名称”的有关规定
教管字【2010】2号
为了加强我校课程建设,提高课程管理水平,针对我校在教学计划制定及数据平台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我校课程名称命名原则与标准,使我校的课程建设、信息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课程名称命名必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标准性及连续性原则,要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教指委的指导性意见,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
课程名称的文字必须规范,不能具有奇异性,外文书写必须符合标准。
新开课程的课程名称必须经过专业建设委员的论证后方可使用,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课程名称必须与课程内容相符。
同专业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群的同一门课程的课程名称必须统一。
对于不同学院但教学内容相同的同一门课程,课程名称应该相同。各院部在制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主动参考本院部或其它院部已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避免在全校范围内,同一内容的课程起不同的名字,造成奇异。
国家、省级精品课程、优秀课程在有效期内不得更改课程名称,确保课程名称的连续性。
学校统一的职业公共课程及部分职业基础课程由学校统一命名,具有共性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命名标准。(见附件)。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旦确认后,将作为制定各类教学文件和填报各类数据信息的唯一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010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及2010年数据信息平台的填报以此规定为主。
此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
教务科研处
2010年8月23日
附件:学校已有课程的命名规定
序号
统一规范前课程名称与类别
统一规范后课程名称
说明
举例
1
“两课”
思想政治理论(基础)
思想政治理论(概论)
2
基础英语课
基础英语
3
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训练类课程
XXX职业技能培训
XXX:为职业名称,如:助理物流师、营销师等
助理物流师职业技能培训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