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杭总工办〔 2011 〕 4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现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 年7月 20日主题词: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通知抄送:浙江省总工会,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志税局、王金财副书记、沈坚副市长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 年7月 20日印发共印 350 份 2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二、互助形式(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 2011 年7月1日至 2012 年6月 30日。(三)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 50元/ 人。下期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四)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五)《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下单位不低于 90% 参加, 100 人以上单位不低于 80% 参加。三、互助范围(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 3 自负 3000-20000 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的补助。 20000 元以上部分进入市医保困难救助。四、互助待遇(七)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 3000-5000 元(含 5000 元)之间部分给予 30% 补助; (八)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 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之间部分给予 50% 补助; (九)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 10000-15000 元(含 15000 元) 之间部分给予 70% 补助; (十)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 15000-20000 元(含 20000 元) 之间部分给予 90% 补助。(十一) 职工享受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又因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次申请补助,与上次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叠加计算,不再设规定起付标准,但最高补助计算额控制在个人自负 20000 元(含)以内。(十二)经市医保困难救助和《办法》补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补助建议,经管委会或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再次补助。五、互助程序(十三)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4 (十四)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两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十五)职工医疗互助金在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一次性收取。基层工会收齐互助金后将《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