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简称9号令?9号令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及其意义:?9号令是部门规章,属于法,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成文法,它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对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团结,创建和谐社会将发挥积极的重要的作用。?9号令共有七章51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总则渡口附则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法律责任渡运安全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制定依据和目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海事的管理机构角色定位)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渡运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并实行专船专渡。第八条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第九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第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一条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