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6】圣律意字初第05号致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部: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单位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仅就贵单位拟与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提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上游段)初步设计及技施阶段工程设计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仅就贵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单位参考: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2)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G201608100075);(3)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4)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5)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6)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7)中标通知书(并建标字设计2016116号);(8)《关于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发改审批发〔2016〕250号)。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对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意见1、通过审查,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2、设计人要求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时,应当提供对应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3、未约定情势变更、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调整履行情况下的免责。四、声明与承诺1、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