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84民初1281号原告:庾良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陈介友,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洲,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江勇,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烈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庾良平、陈介友与被告何桂洲、黄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丽兴,被告何桂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勇,被告黄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庾良平、陈介友诉称:广州市正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景公司)是经营土木工程建筑行业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黄烈强。2010年,两原告与两被告以广州市正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承接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工业园区景观绿化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的绿化工程。两原告及两被告在上述工程合伙过程中约定,四人各占25%的股份。2010年3月1日,正景公司与广东中科琪林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上述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与两被告四人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中科公司增加工程量。2011年7月,该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1年10月18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建设单位。2011年7月14日及2011年8月4日,正景公司和中科公司进行了结算,,。,。2012年7月2日,两原告与两被告就本次合伙的第一轮进行结算,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暂留7035元作后期结算费用,本次分红共360000元,每人玖万元即两原告与两被告四人每人占25%的利润。2015年9月2日,。2016年7月25日,黄烈强注销了正景公司。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询问变更工程工程款的收取情况,两被告称并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后两原告至中科公司查询得知,两被告已经将上述工程款收取。两被告收取的工程款属于四人的合伙利润,根据四人的合伙约定,应各占25%。现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中;(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陈介良;。被告何桂洲辩称:,除了两原告与两被告已经分配完毕的款项外,两原告没有任何依据要求两被告再次分配利润;,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合伙利润没有事实依据;,应是正景公司与中科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个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且工程款已经分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