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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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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 号党中央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 201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 年 9月 13日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 精简会议, 改进会风,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 是指党中央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 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 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管局) 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 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党委) 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