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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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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doc

上传人:ouyangxiahe 2020/5/18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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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