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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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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律师整理版.doc

上传人:8459889 2020/5/19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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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律师整理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吴德鹏 【摘要】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作用,但业内实践中在合同条款的缔订及合同管理的实施中却存在着有关问题,影响了施工企业合同利益的有效保障。需要合理纠正此等问题,并通过有效加强合同前期管理、过程管理及后期管理,实现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管理目标。【关键词】,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建立经济责任关系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招标文件内的合同条款审定、条款分歧澄清、合同文件签订等过程,包括双方在合同实施中对变更和索偿等按合同实施的所有具体性商务管理活动,也包括按合同约定而完成全部的工程结算。施工企业的经营成败与所签订合同的质量和所实施的合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妥善做好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合同管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而控制工程造价变更及合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施工企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管理工作。但行业实践内的一些项目合同条款约定中却存在着有关的常见问题,而在当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发包交易中存在着向发包人倾斜的有关问题、从而使承包人承担较多风险的情况下,此等问题的存在客观影响了合同双方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实施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时,施工企业实施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的管理不足,从而进一步的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本文谨对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做出相关的分析,供业内同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考,以期形成建筑施工合同制订及实施质量的合理提升。:(a)合同主体不适当: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合格是有效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主体的首要条件则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或履行合同签订时需注重审核招标人或发包人是否存在两种合同主体不适当的情况,一个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却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一个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属于合同主体不当。(b)合同条款不严谨:不严谨的含义是模糊、不确定、不准确、易发生异议和误解,从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合同争议。例如一些施工合同内仅设定了合同双方办理工期延长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关于可执行工期延长之有关事件的具体性规定,从而无法操作。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通过准确明晰的合同条款而体现合同双方达成的真实意图,不能存在任何模糊性的合同权责约定。(c)合同条款欠系统、欠完整:也即合同条款定义的双方合同权责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例如漏掉了违约责任条款、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条款等,甚至在不同合同条款内或相互之间存在着差异。(d)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从合同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e)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合同权责约定不对称:主合同内约定的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权责与从合同内的相关约定不对称,从而形成总承包方合同权责的变更,及导致合同实施中的争议。例如主合同内规定的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权责在从合同内没有形成完整过度,或主合同内规定的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临时设施等的提供义务在从合同内形成了扩大。(f)违反法律法规而签订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的实质性规定是对合同双方均公平及合理,合同内可以包括合理预知的合同风险,但不能将不可合理预知的风险仅由合同的一方单独承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目前不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内仍存在着一些将不可预知的合同风险仅由作为合同一方的承包人承担的内容,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有效合同实质性规定,虽然此等条款规定的形成过程合法,整体合同也是合法,但有关条款的规定则从合同上仍属于无效。但囿于不同投标人或承包人关于合同权责理解水平的差异,在招标时因所述条款的规定而影响了标价的合理比较,从而影响到定标的公正性;在合同实施中则易形成相关的合同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履约及造价控制。(g)合同文本的选择问题:由于建筑市场的特殊性,不同地域的不同建设单位可能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而选择相关的合同文本而制订合同文件;同时,由于国内国外的合同文本在合同责任届定、违约罚则约定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再因合同制订者的利益出发点不同或因地域经济不同、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及可能存在的条款翻译不准确问题,导致了同一合同责任及义务的约定在不同合同文本下或同一合同文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