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字[2018]86号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经营者程存辉:经营者:程存辉身份证号码:342530********44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L75802561H经营地址: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永盛路15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你经营的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永盛路15号,你厂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经我局备案,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加工。你厂挤出生产工艺为:生产原料-混料-熔化-发泡-检验-出料-收卷-包装;注塑生产工艺为:原料-混料-熔化-压缩-冷却-分拆-包装。你厂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紫外光催化装置进行处理。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厂7台注塑机和1台挤出机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厂配套建设紫外光催化装置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导致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治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5月14日对程存辉询问);2、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程存辉经营的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现场检查制作的《四会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5月11日);3、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字[2018]47号);4、对程存辉经营的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你经营的四会市新天成包装制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的规定,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你送达了《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环听告字[2018]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你为放弃。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不正常使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