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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籍车高污染车限行措施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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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籍车高污染车限行措施指南.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20/5/1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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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地籍车(高污染车)限行措施指南为有效改善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和《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污染外地籍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为了让广大外地籍车主全面了解限行措施的具体内容,特编印如下指南,以供参考。一、限制通行的车辆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标准)的领有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证(既非“川A”及“川O”牌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自2007年6月1日起,每天8时至19时,未申领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外地籍车辆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三、环保标志的核发对悬挂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照汽车,按照在蓉逗留时间分类管理。(一)对在蓉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成温邛高速公路成都站、成彭高速公路成都站、成灌高速公路成都站,成渝高速公路成都站、成雅高速公路成都站、成南高速公路成都站、成绵高速公路成都站或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定的环保标志发放点(见附件二)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不超过7天的临时环保标志。(二)来蓉超过7天以上及长期在蓉的外省市牌照、外市(州)牌车辆实施与“川A”牌照汽车相同的环保标志管理。对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的外地籍车辆,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一),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到环保标志申领点(见附件二)申领。申请手续1、《核发、补发、换发外地籍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私人的,所有人或委托办理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私人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其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前注册登记的外地籍车辆,均需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点见附件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的,予以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发放及申请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鉴定不收费。四、违法处罚违反《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在排气污染检测检定中,凡发现擅自改变发动机结构型式或燃料种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取消鉴定资格。本《通告》至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可以拨打以下咨询电话:市环境保护局咨询电话:028-12369市交通委员会咨询电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咨询电话:附件:一、直接核发环保标志的条件(1)2000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汽油客车;(2)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微型面包汽油客车;(3);(4)。(5)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