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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国土资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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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国土资源局.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19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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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国土资源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三)行政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转让土地所取得的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四)行政处罚时限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没收的地上建筑物。(五)救济渠道1、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办理机构及承办机构办理机构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承办机构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适应范围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二)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三)行政处罚标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