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2006 年 4月 26日,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注册计量师制度 6月 1日起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凡是从事计量法律法规所规定计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计量师制度是原计量检定员制度的继承和创新,为保证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模式的平稳过渡和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将会同人事部及时制定实施该规定的配套文件和计量检定人员获取注册计量师资格的具体规定,指导、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序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为使广大读者及时了解新的规定,现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全文刊登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2年; (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1 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