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4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乳常〔2019〕8号关于报请批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两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两部单行条例的决定》已经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月25日表决通过。现将该修改决定、说明及有关文本报上,请予批准施行。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2月22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两部单行条例的决定(2019年1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部单行条例的修改草案,会议决定予以通过。具体修改如下:一、关于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阻断、隔离、收集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南水水库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横溪水库为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南水河、武江河、杨溪河、游溪河、大潭河、大布河、五官庙河、水源宫河等水系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南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法律、法规就饮用水源保护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二)运输除剧毒物品以外其它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且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方可通行。”(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横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库岸正常岸线向陆纵深一百米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就农村饮用水源地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设置游泳场、饮食店、畜禽养殖场以及从事水面种植等活动; (三)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筑物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排入、倾倒到水域。”(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对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二、关于对《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删除第四条征收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林区建设保护费等内容,将其修改为:“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大财政预算保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二)将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除夕等传统民俗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木材加工企业自行按要求自主开展木材加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