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30)关于检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5月20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苏一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4月下旬对《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使执法检查切实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和高质量建议,省人大环境资源委提前进行基础调研和执法检查部署,去年底对925个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分析,今年初委托南方都市报社对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进行暗访,3-4月间多次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对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整治事项进行反复沟通协调。4月22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随后分三个组赴广州、梅州、河源、江门、肇庆、云浮市开展实地检查,听取了各市、有关县(市)政府情况汇报及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韶关、惠州、汕尾、湛江、茂名、清远、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2012-2017年均为100%,%,高于全(%)和大多数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逐年改善,自2016年以来水质稳定100%达标。(一)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条例》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的规定,全面完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全省共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1164个(市县级266个、乡镇级898个),总面积约9153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319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5954平方公里),超过全省国土面积的5%。同时,根据需要明确了部分准保护区。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矢量化工作,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规范化设置率达100%,%。加强备用水源建设,20个地级以上市建成备用水源,地级以上市备用水源(联网供水)%,县级及以上城市备用水源(联网供水率)%。(二)严格落实《条例》设定的管理制度。一是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省政府2014年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需对项目选址的惟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权威专家评审通过,且调整涉及区域须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二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是严格预防控制水源型河流污染。从流域大尺度范围系统保护水源型水生态环境,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入水源型河流,确保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供水通道水质优良。目前,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水质保持优良。(三)制定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配套制度和规划。一是部分地级市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进行立法。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后,茂名市高州水库、东莞市饮用水源、清远市饮用水源、汕头市饮用水源等水质保护条例已颁布实施。二是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划。上世纪九十年代编制实施了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等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质保护规划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全省主要地表水体进行环境功能分区,优先衔接饮用水源保护目标。2013、2015、2017年省政府又出台了相应规划强化饮用水源保护。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不断加强优良水体和饮用水源保护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四)严格落实和履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管执法职责。一是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目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均具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109项全指标分析能力。全省共设置县控以上地表水监测断面656个,建设水质自动站184个,实现东江、西江、北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自动预警能力全覆盖。二是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每年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对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开展调查,对存在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三是不断提升水源地应急管理能力。2015年以来,省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