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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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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1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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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调查和认定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市、县国土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经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市、县国土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县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发改、规划、住建、信访、军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闲置土地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在1998年2月28日前已建成但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且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