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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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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1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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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经拟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凭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四)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第十三条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六)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七)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发起人为法人机构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证明复印件或社团法人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信用记录报告等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材料。(十)省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