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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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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22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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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一、目的和意义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截止目前,我省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累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65项。新《标准化法》和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以及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团体标准相关要求,将对激发我省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省内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发挥重要作用。二、制定依据(一)新《标准化法》中,涉及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代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二)国家《团体准管理规定》中全部内容三、制定目的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我省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以高标准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五、主要内容《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一)明确了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社会团体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二)明确了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三)明确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所具备的条件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四)明确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