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我省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和研究工作的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畜牧、兽医(含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不含县城,下同)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助理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