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行强制轮换制度的利弊
本文摘自:中国农村经济
网址:/bgbdhx/
美国审计总署(GAO,2003)的调查表明《财富》1000 公众公司审计师的平均任期是22 年,大约有10 %的公众公司的审计任期超过了50 年。如果排除那些在两年内更换了安达信的公司,也不考虑那些审计任期超过50 年的公司,那么剩余的《财富》1000公众公司的审计任期均值为19 年。面对公众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如此长期的“伙伴”关系,很多人怀疑这种长期的合作会“日久生情”,进而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时的独立性。
美国审计总署的研究报告指出“关于赞成和反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焦点在于,负责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是否受到该事务所与客户的长期关系以及留住客户的愿望的不利影响。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的顾虑包括,预期收益是否大于成本,以及失去由于多年对某客户审计所累积的经验。”
(一) 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与审计质量
美国审计总署指出审计质量是指“CPA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实施审计,以合理确信所审计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1)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进行表述;(2) 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者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具体的说,高质量的审计应当体现为在发现重大错报之后(1)确保客户对财务报表进行了恰当的调整、相关披露和其他变动以防止重大错报;(2)如果相关披露和其他变动没有进行恰当调整,则修改CPA对财务报表的意见:(3)在必要情况下,退出客户的审计并向SEC报告辞聘的理由;DeAgenlo(1981)和Watts and Zimmerman(1986)认为审计质量的特征包括对会计报表错弊的“发现”和“报告”两个方面,而发现会计报表的错弊取决于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报告会计报表的错弊与审计独立性有关。因此,审计质量与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独立性有密切联系。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1962年,托马斯•G•希金斯将独立性概括为两种:(1)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委托业务时,不偏不倚,保持客观的态度,不收外界或他人意见左右;(2)形式上的独立性,相对第三者而言,注册会计师保持一种超脱于被审计单位的姿态。能否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成为是否要实行事务所轮换的研究重点,许多赞同事务所轮换制度的学者认为执行这一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能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1)如果审计师审计任期过长,会与客户形成亲密的利害关系,容易形成购买审计意见(opinion shopping)的行为;(2)或者当事务所在经济上过分依赖于某一个上市公司时,出于保留客户的压力,在客户提出不正当的要求时,事务所容易妥协并因此丧失独立性,容易发生审计合谋。因此采用事务所轮换制度后,由于事务所没有保留客户的压力,审计人员更有动力抵挡来自客户管理层的压力来进行审计,保持其独立性,从而减少了审计合谋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在事务所轮换制度下,由于现任注册会计师知道其工作将要接受继任注册会计师的检查,现任注册会计师对他的审计工作会更加谨慎,因此也相应的降低了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Chris Dickson)。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