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伤残两处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
2011年2月11日,在朝阳区建外大街某拐角处,李某驾驶面包车将步行的黄某撞倒,致黄某受伤。2011年2月11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为北京市城镇居民,黄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朝阳区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小腿骨折,于2011年6月3日出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造成原告周某外伤性脾破裂一处八级伤残及左小腿骨折一处十级伤残,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长城律师解析:
1、残疾赔偿金。当事人黄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北京市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907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30%+10%)=232584,受害人的伤残赔偿232584元还需根据被告责任大小比例最后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某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给受害人黄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折磨,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原告精神上的补偿。且原告对其身体受伤不存在过错,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宜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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