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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5/23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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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五邑大学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6月22日,五邑大学第八届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硕士、学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各类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环节,下同)。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细则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五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处理。第三条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指导教师应半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毕业)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学位(毕业)论文写作应半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半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第五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的定义。抄袭是指在学位(毕业)论文中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剽窃是指不正半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的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如: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学士(毕业)论文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0%(含1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去除他引,下同),硕士(毕业)论文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5%(含5%)的;学士(毕业)论文将他人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0%(含10%)的,硕士(毕业)论文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5%(含5%)的;(―)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