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主题词: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称为学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士学位作假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争议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 购买、出售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买卖的;(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代写的;(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 伪造数据的;(五) 有其他严重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剽窃,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士学位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六条学士学位论文剽窃包括下列情形:(一) 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二)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三) 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四) 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5%的;(五) 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六) 其它由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的学士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出售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