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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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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20/5/24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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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2,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家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