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发布日期:。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II•.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飞机失踪。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发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人员重伤是指:(1) 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2) 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3) 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4) 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①根据颁发该条例的通知,民航总局1956年颁发的《中国民航飞行事故等级及其调杏、预防程序工作细则草案》自1990年6月16日起废止。——编者注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筒要情况;采取的措施;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发生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