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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课件PPT(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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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课件PPT(精).ppt

上传人:13431315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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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3 受理与诉讼主体 1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2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4其他规定 5Menu 目录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承包合同纠纷; 2.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5 条至第 148 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分别处理。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