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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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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294838662 2020/5/27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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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234号《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运作,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第三条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并冠以“南京”字样。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第七条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八条行业协会注销或者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业协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我约束。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的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第十三条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