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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17年湖南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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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17年湖南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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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年8月27日湖南省直机关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试题一【背景材料】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材料二:家住J省N市A区顾某的儿子生于2008年10月13日,2015年到了失灵入学的年龄。根据《2015年A区小学工作实施办法》,,顾某认为,违背了就近入学的原则,。顾某向教育局申请更换入读学校,被教育局拒绝。2015年6月2日,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由于A区教育局涉及入学人数众多,且社会上普遍认为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顾某的行政诉讼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引起热议。A区教育局收到法院传唤后,提交了应诉材料:2015年3月1日,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5月20日,召开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提出建议意见,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5月2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5月25日,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2015年A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5月26日,做出《2015年A区子女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2015年A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进行了规定,并于当日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2015年12月11日,N市A区法院驳回顾某的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3月22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作答要求:请对A区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并从法律角度分析A区行政机关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不超过400字。(20分)【湖南遴选真题解析】此题材料来源于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大家可自行百度搜索。法律类的题目是湖南省直机关遴选每年的必考题,法律类的题目是湖南省直机关遴选每年必考题,2016年法律援助,2015年行政公益诉讼,2014年依法执政和《保密法》等。此题主要考察考生依法行政能力、概括归纳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湖南公务员遴选宝典》里面有详细说明。 【湖南遴选参考答案】 A区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合法。一是主体合法。A区教育局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施教区进行划分。二是权限合法。该行为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三是内容合法。该行为适用了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合理划分施教区。四是程序合法。该行为经过前期调查摸底、召开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专题办公会、网上公示等流程。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上寻找最大公约数。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一是广泛宣传,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时,应广泛宣传,让大家多渠道知晓;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二是积极动员,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在推选座谈会参会代表时,要确保代表的典型性,可按区域抽选及民众推选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度。三是广开言路,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所反映的意见要耐心倾听、全力化解。(387字)试题二【背景材料】为有效改善农业灌溉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实施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简称小农水)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意在打通灌溉“最后一公里”。2011年4月,全国小农水重点县S县小农水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郑路项目建成,县政府材料称,该项目分为泵站提灌和机井提灌,打机井128眼,铺设地下管道数十公里,总投资3175万元,,按照“三十年不落后,五十年正常用”的标准设计施工,村民当时都很兴奋,盼着从此告别“开着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