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局文件司办〔 2010 〕 79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 现将《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 司法行政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通知司法局办公室 2010 年6月8 日印发— 2—模范司法所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所建设上档升位,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司法所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织实施: 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负责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工作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评定对象: 全市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街道司法所: (一) 已被评定为市规范化司法所; (二) 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所规范化率达到 85% 以上。第四条评定内容:按照《市模范司法所评分细则》进行评定。第五条评定计分:按 100 分制进行, 考核总得分在 95(含 95 )分以上的取得市模范司法所的参评资格。第六条奖励: 由市局授牌命名为“市模范司法所”。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市模范司法所”的,由市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第七条全市模范司法所评定从 2010 年开始实施, 每年评定一次。采取“自愿申报、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记录,座谈了解,实地检查和逐项考核打分— 3—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司法所近三年的全面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 司法所填写《市模范司法所评定审批表》( 一式叁份), 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签署意见并附 5-7 张司法所工作照片于每年 8 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申报。(二)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根据本办法组织初评,签署意见后于当年 9 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三)市司法局统一组织验收评定,将拟命名“市模范司法所”名单在司法行政网上进行为期一周时间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司法局予以授牌命名。第八条对模范司法所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市司法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定资格。第九条获得“市模范司法所”称号的司法所要确保持续的先进性。市司法局每两年对已经评定的模范司法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收回奖牌, 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模范司法所评分细则— 4—项目序号内容分值评定标准检查方法硬件建设 18 分 1工作人员 3分配备 3名以上在职在位专职司法助理员。查看区县司法局与乡镇(街道) 等相关文件 2办公用房 4分司法所办公用房规范集中,街道司法所面积在150m 2以上,乡镇司法所面积在200 m 2 以上。实地查看 3办公设施 2分配置有汽车(15 万元以下)一台、电脑每人一台和通讯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物质保障较完善。实地查看 4工作经费 2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查看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资料 5形象标识 2分司法所外观符合司法部《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导视识别系统》的要求,有体现司法所工作特色的徽标、挂图、提示语等。实地查看 6党团工作 2分司法所有 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健全党(团)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