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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习笔记8 法理学 呕心沥血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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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习笔记8 法理学 呕心沥血整理.doc

上传人:wanlidashan 2014/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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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习笔记8 法理学 呕心沥血整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理学1法理学较抽象。建议学一章立即做相应的真题。楷体字部分是出题人舒国滢和高其才的提示注意内容。
2推荐宋光明,讲得详略得当,思维清晰。纯属黑马。
,2小时可以迅速背一次。
一、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23选择(不含法治理论)+25论述(也可能是法治理论)=48
二、结构与重点分布
法的本体(静态分析60%) 法的运行(横向动态分析30%)——后三节重要
法的演进(纵向动态分析7%) 法与社会(与外界的联系3%)——法律道德必考

三、学习方法:把握住基本概念;把握住逻辑关系
四、教材选择:三大本(必看);讲义;真题(06以后的真题必须精作,重复率高)。
第一章法的本体 2
第二章法的运行 10
第三章法的演进 15
第四章法与社会 18
附一、舒国滢法律思维: 20
附二、 高其才谈论述题: 20
法理学背诵版(杜洪波) 21
第一章法的本体
法的特征和本质、法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等知识点几乎年年必考,而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效力、法的渊源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
 :法是调整XX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特征(三个区别,是什么,用什么保障,如何救济)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涉他)行为涉他:法律不管自伤自残。
行为:法律不调整思想。
的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自然法则调整物与物的关系。但是把技术规范写入法,就成为法律了。如环境法把环境标准吸收入法。
)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判决书不是规范性文件,因为其针对当事人一次性适用。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道德、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国家意志不一定是法。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区别于宗教)
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独特标志。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国家强制性关于强制力,法和道德都有强制性。法具有的是国家强制力。道德是非国家强制力(舆论)。党章也不具国家强制力,而具有纪律为强制力。
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可诉性:可救济。——可诉性是种可能性,并非所有实定法都具有可诉性。宪法有可诉性。
马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全体公民,也非某领导个人)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说明,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促进、阻碍)社会。【高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题中若表述为“法是人们创制的,但受到物质制约”,说法是正确的,如果只说法是人们创制的,则是错误的。前者是有限制的创制,后者是随心所欲的创制。

国法:指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1)立法机关制定法;(2)判例法;(3)经由国家认可而形成的习惯法;(4)其他(教会法)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正确性(法律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制定的)、法的实效(法律具有实际社会效益)
法和道德的关系
法德
分开
法实证主义
(法实然)
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实效为次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凯尔森。——可以与道德无关,最强调与国家有关,但也不强调国家唯一。
(恶法亦法)
(2)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权威性制定为次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法德
联系(内容正确)
非实证主义
(法应然)
(1)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传统自然法学。(恶法非法)
(2)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性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的要素: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说法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是错误的。
。【谈到法的本质,就必须社会有关系】
局限性论述题易考。要点:谁决定谁的问题,制约问题,程度问题,自身问题。
(反对法律万能论
)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