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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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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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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裁判摘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 范茂生,男, 59 岁, 汉族, 农民, 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农科村。原告: 纪美华,女, 58 岁, 汉族, 农民, 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农科村。原告: 何素改,女, 26 岁, 汉族, 农民, 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农科村。原告:范轩齐,男, 1 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农科村。被告: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袁集乡电信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被告: 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 住所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宁华,该局局长。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宝春,该站站长。原告范茂生、纪美华、何素改、范轩齐因与被告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袁集乡电信分局(以下简称袁集乡电信分局)、被告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以下简称电信局)、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原告诉称:原告范茂生、纪美华是死者范玉金的父母,原告何素改是死者范玉金之妻,原告范轩齐是死者范玉金之子。 2007 年 12 月 16 日,范玉金驾驶苏 H73717 号二轮摩托车沿林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蒋路 2KM + 500M 处,撞上了路中的电线杆,致范玉金死亡。造成范玉金死亡的主要责任在被告电信局和公路站, 故要求两被告赔偿范轩齐的生活费 41 元、胎儿的生活费 43 128 元、死亡赔偿金 327 56 0元、精神抚慰金 50 00 0 元以及丧葬费 11 87 4元计 474 092. 6元的 70% 即 331 元。被告电信局辩称:范玉金不是撞在电线杆上死亡的,而是因醉酒驾车死亡。所谓被撞的电线杆,是在 15 年前按标准于路边埋设的。 2004 年道路扩建后致电杆相对位移于路基之内,电信局并没有收到要求电杆迁移的通知,如果有关部门及时通知电信局, 电信局一定会按相关通知进行整改。范玉金应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电信局无责任,应驳回原告对电信局的诉讼请求。被告公路站辩称:(1) 电杆的所有人是被告电信局, 公路站不应是被告。 200 4 年,淮阴区政府改扩建道路,将原为 7 米宽的路面,扩建成 9 米宽。( 2 )电杆是在 10 多年前埋设的, 历史形成的早已架设的电杆不是公路站的管理范围, 公路站在公路管理上不存在瑕疵。何况我国《公路法》是从 199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故涉案电杆的管理不适用《公路法》的规定。(3) 该起事故是由范玉金酒后驾车造成的,应当由范玉金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公路站的诉讼请求。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4 年 3 月中共淮安市淮阴区委下发淮委( 2004 ) 103 号文件,要求对全区范围内道路进行拓宽,县道的路面宽度不少于 9 米,路基宽度不少于 12 米,县道由区交通局组织实施,路基拓宽范围内的供电、邮电、广电杆线迁移分别由供电、电信、广电部门负责。为此,淮阴区人民政府还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并形成纪要,被告电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