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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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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5/28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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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 职工平均工资:21000%/年,即1750元/月,;二、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年,,;三、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7L/年,,;四、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五、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一、医疗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 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 住院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汽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景德镇每日30・50元)四、 伙食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每口10元)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10元)o六、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七、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残疾赔偿金:八、 伤残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级的系数为10%,1级的系数为100%。2009年最高数额:城镇:257320元(一•级);农村:93940元(一级)。九、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